近日,法院审结了一起入室盗窃十多起的案件,二名被告人全是刚满十八岁的年轻人,他们本该在学校读书学习,却过早的步入社会,为了筹集上网经费,竟然纠集在一起,干起了入室盗窃的勾当,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3月15日期间,被告人林某分别在鸡西市某外语学院、西医诊所等地采取入室盗窃的方式,盗窃现金和电脑等物品。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林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在鸡西市鸡冠区和平大街某熟食店,王某某在门外负责望风接应,林某入室盗窃香烟等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 080元。香烟被二人抽掉,部分赃款被二人挥霍。案发后,总价值人民币1 358元款物已起回并返还给被害人。综上,被告人林某作案10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9 301元,返还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 888元;被告人王某某作案1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 080元,返还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 358元。2015年3月22日,王某某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时,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林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第10次盗窃犯罪系共同犯罪,林某系主犯,王某某系从犯,对王某某应从轻处罚。林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王某某属自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行为系立功,均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目前网络的高度发达,使人们有了交流的机会。本案中的二个年轻人原本不相识,通过网络相识了,辍学,无聊、上网、聊天…..使得他们有了共同的语言,在网上相聚,结伙做案,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人员低龄化,充分的说明家庭、学校和社会的监管和教育对青少年有着直接和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要求家长加强对孩子的教育,让他们树立正确世界观。学校对于长期逃学和成绩较差的青少年,要加强管理和约束,避免这些问题少年过早辍学进入社会。对于这些过早进入社会的青少年,社会应该及时有效的监督管理和引导,避免受不良风气的影响,破罐破摔,甚至是违法犯罪。
青少年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预防青少年犯罪必须贯彻“教育先行,管教并重,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手段,从源头抓起,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各种消极影响,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