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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发挥陪审效能 案件定纷止争

  发布时间:2017-03-31 16:13:08


  鸡冠区法院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效能,遇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案件,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贴近群众的优势,从各个角度开展矛盾化解工作,有效地实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5年5月7日19时40分,原告张某某驾驶黑X号凯瑞牌小型面包车沿和平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岗路交叉左转弯时,与第三人王某某驾驶的黑XX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相接触,致使双方车辆受损及乘车人张某受伤。被告鸡西市公安交警支队鸡冠大队经现场勘查,作出鸡公交鸡冠(2015)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并对张某某作出罚款200元处罚决定书。张某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被维持后,张某某仍不服,向鸡冠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陪审员通过庭前阅卷,并与合议庭成员到现场亲自进行了勘查,详细了解案情。开庭中,人民陪审员通过向原告询问核实案情,使原告清楚了本案中自己驾驶上存在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鸡西市公安交警支队鸡冠大队所提出的原告张某某 、第三人王某某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张某某驾驶车辆与王某某驾驶车辆在鸡冠区和平大街与南岗路交叉口处相接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且张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绿灯亮起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的规定,鸡西市公安交警支队鸡冠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张某某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被告鸡西市公安交警支队所举证据足以证明对张某某 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原告张某某诉请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鸡冠区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过程中,面对案多人少的问题,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这一有利资源条件,通过确定庭前会议制度,保证人民陪审员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信息,明确了在庭审时应发问的事项,解决了人民陪审员不会发问、不敢发问的问题,极大地激发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真正发挥出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提高了案件的效率,化解了矛盾,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吕光强    

文章出处: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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