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工作动态

鸡冠区法院:打造人民陪审新特色

  发布时间:2017-04-01 14:13:19


  鸡冠区法院紧紧围绕培养好、管理好、使用好、保障好人民陪审员这条主线,不断开拓创新,逐步建立起符合改革规定、具有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模式,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单位。

  一是确定庭前会议制度。为保证人民陪审员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信息,确定了庭前会议制度,凡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于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主审法官向合议庭成员以宣读起诉状、答辩状、出示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等形式介绍案情,合议庭成员共同研究庭审焦点、制作庭审提纲,人民陪审员确定在庭审中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通过庭前会议,使人民陪审员详细了解案情、掌握证据情况,在参与确定事实争议焦点、庭审提纲的过程中,明确了在庭审时应发问的问题,解决了人民陪审员不会发问、不敢发问的问题,极大地激发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在审理一起土地侵权纠纷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在庭前会议中了解到,本案争议焦点是因为土地地界不清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让,人民陪审员是村委会委员,熟悉土地的地界划分情况,主动在开庭后与审判员一起到现场,通过现场勘查丈量土地面积和亩数,界定了地界的具体位置,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评议意见。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首先请人民陪审员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如果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且审判长认为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对事实的认定违反了证据规则,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造成错案的,可以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并由其提供咨询意见,人民陪审员可以列席专业法官会议;合议庭根据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意见进行再次评议,若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仍存在重大分歧,可将案件报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的决定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但人民陪审员意见应当写入合议笔录,并由人民陪审员签名确认。

  三是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文书格式。为尊重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事实审的各项权利,扩大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文书格式重新作出规范,要求在文书首部,除列明合议庭组成人员身份、姓名外,还必须注明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事实审理。除此之外,还规定在裁判文书送达给当事人之后,必须将当事人对裁判的意见告知人民陪审员,便于其掌握参审案件的实际效果。

文章出处:审管办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