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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凤姐是否可以起诉天朝

  发布时间:2017-04-06 15:45:35


  【基本案情】

  天朝批复同意两广总督衙门征用贾、王、史、薛位于大观园的集体土地1863亩,并将其中1256亩使用权出让给甄士隐所开的韩百公司用于建设葫芦庙商贸城。四位家族的代表成员熙凤姐认为,征地中有王家72户农用田82亩,两广总督衙门虽以耕地标准进行补偿但以非耕地上报朝廷的做法违法,遂向开封府提起诉讼。那么关于其主体是否适格有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分歧】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两广直隶衙门的诉讼主体、客体分歧颇深,代表性有以下四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等72户可以以王家名义起诉,被告为韩百公司。

  第二种意见认为:熙凤姐和王某等72户可以以四大家族名义起诉,被告为葫芦庙商贸城。

  第三种意见认为:熙凤姐可以以四大家族名义或王家名义起诉,被告为两广总督衙门。

  第四种意见认为:熙凤姐或王某等72户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被告为天朝。

  【案件评析】

  这四种观点都有各自的道理,最离经叛道的就是以个人名义起诉整个天朝,不过笔者却更倾向同意这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主体、客体是否适格的认定。那么何为适格?适格是指对于诉讼标的的特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且请求透过裁判来予以解决的一种资格。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更换。因此,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本案的主体当事人和客体当事人的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

  第一,有关主体当事人是否适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无论是熙凤姐还是72住户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不必以四大家族或者王家的名义起诉,第一种和第二种观点显然不对。

  第二,有关客体当事人是否适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同意决定的是天朝,所以梁光照直隶衙门不应该是适格的被告,第三种观点显然也是不对的。

  第三,有关天朝作为适格被告的理论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国务院拥有“根据宪法和法律,发布决定和命令”,“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等职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提起的诉讼”,第25条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1999年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显而易见,天朝有权也完全有可能发布敕令、布告、通知以及特赦等指令,也有可能直接以自己名义作出某些针对特定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这些敕令、布告、通知以及特赦是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对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那么这些人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天朝应当成为该类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

  综上,熙凤姐或王某等72户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被告为天朝。以上只是笔者个人观点及理论探索,不作为判决此类案件的依据。

责任编辑:吕光强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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