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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锋为杨过和小龙女婚房的担保期限从何时算起

  发布时间:2017-04-10 10:29:03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初,杨过和小龙女向郭靖借款60万元用于购买结婚住房,借期5年。欧阳锋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欧阳锋在杨过、小龙女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洪七公同时以自己在河北廊坊燕郊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在廊坊市房产局办理了登记手续。抵押期间,黄药师向洪七公表示愿意以200万元购买洪七公的房屋。引起了杨过、小龙女、郭靖等一干人等的不满,最后杨过要求放弃对欧阳锋的抵押权,并通知了小龙女、郭靖、洪七公等人,大家对此意见不一,矛盾颇深。

  【意见分歧】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洪七公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及欧阳锋的保证期间的说法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四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郭靖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郭靖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欧阳锋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四种意见认为:欧阳锋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案件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和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抵押权存续期间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根据本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抵押权以及抵押财产灭失的,抵押权消灭。那么,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都没有发生的情况下,抵押权应当一直存续下去还是应当有一定的存续期间呢?这是本法要解决的问题。

  本法起草过程中,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应当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但就如何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结合本案中,郭靖就一定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而不应该计算诉讼时效2年。这也算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一种体现。所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后2年内行使抵押权,是不受人民法院保护的。

  接下来我们来探索研究一下欧阳锋的保证期间。如果要弄清楚欧阳锋的保证期间,一定要弄清楚欧阳锋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所谓一般保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所谓连带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此担保为一般保证。"

  由此可见欧阳锋对郭靖和小龙女的保证为一般保证。

  根据《担保法》第25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由此可知,欧阳锋的保证期间应该是主债务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也并非一般的诉讼时效2年。

  综上所述,第一种和第三种观点正确,郭靖的抵押权必须要在诉讼期间行使,而非经过诉讼期间以后的2年,同时欧阳锋的保证也只是一般保证,起保证期限是主债务届满之日的6个月,可不是2年!

责任编辑:吕光强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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