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郭靖一家共4口人:郭靖、黄蓉夫妇、女儿郭芙及父亲郭啸天。郭靖于1992年外出打工,1993年春节托好友杨康捎给妻子黄蓉一封诀别信和6万块元钱,其后杳无信音。1998年2月,对郭靖的归来不抱任何希望的黄蓉伤心欲绝,于是她向法院申请宣告郭靖死亡,法院依法于1999年10月宣告郭靖死亡。郭靖和黄蓉在北京市密云县共有面积约150平方米的,格局大小、面积近乎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万元。2000年5月,黄蓉将女儿郭芙送与伯父洪七公收养。之后,黄蓉与前男友欧阳克结婚,但欧阳克自幼身体不好,结婚1年后欧阳克即病故。黄蓉又过着一个人的生活,对于郭靖死亡后关于遗产的继承产生了诸多分歧。
【观点分歧】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郭靖被宣告死亡后产生了诸多的法律纠纷和问题,今天我们仅就关于他被宣告死亡后遗产的继承问题展开分析。其中代表性的处理意见有四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所有遗产应该由黄蓉、郭啸天和郭芙平均分配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蓉分得4万块钱和4间房屋。
第三种意见认为:所有遗产全部由郭啸天继承。
第四种意见认为:所有遗产全部由郭芙继承。
【案件评析】
这四种观点站在不同当事人的角度,都有其各自的道理。从遗产继承上似乎第一种观点更合理,不过笔者却更倾向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我们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宣告死亡。所谓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此类事例比如遭遇山体滑坡、火山海啸等,完全没有必要再等两年,只要有关机关的证明即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所以对郭靖的死亡应该先适用婚姻法再适用继承法。郭靖、黄蓉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成立后就自动解除了。对于财产的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婚姻法,郭靖和黄蓉夫妻在密云县共有的6间房屋,黄蓉可以分配3间。至于那6万元钱,黄蓉可以分得3万元。
下面让我们研究一下剩下的3间房屋和3万元钱应该如何分配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根据继承法,剩下的3间房屋和3万元钱应该由黄蓉、郭芙、郭啸天平均分配。
综上所述,第四种意见正确,黄蓉分配4间房产和4万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