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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中的被执行人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4-01-27 11:06:56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可以成为被执行人的包括:

     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犯罪人外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其他共同致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并确认其负有赔偿责任时,在执行程序中就是被执行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因犯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而监护人成为被执行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犯罪人被执行死刑后,接受其遗产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但只能执行其所接受的遗产为限;生明放弃继承的,执行遗产即可;没有遗产的,终结执行。

     4、共同犯罪条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如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犯罪行为所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犯罪而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国家机关,也可能成为被执行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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