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或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有执行财产内容的被告人,能否委托执行?
发布时间:2014-01-27 11:08:1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9条之规定,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财产内容的被告人,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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