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这称之为行政强制执行。可见,并非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由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依以下规则规定:
第一,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判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法院不予执行。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制订并颁布的法律。
第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也不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至第32条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在登记、年检和经营活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企业有违法行为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对逾期不起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
第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依照法律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就行政行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予执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对林业主管机关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行政机关依法部分享有强制执行权部分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对没有强制执行权部分申请法院执行的,属于法院应予执行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