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行政案件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但并非有申必执。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执行申请后,还要进行认真审查。通过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执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人手:
1、程序方面审查
在程序方面的审查,不论执行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还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要审查以下几个内容: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完备。
(2)行政法律文书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有无超过申请执行期限。
(4)是否属于受案范围,是否属于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5)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还要审查该案的复议程序问题,复议是前置的还是选择的,行政相对人有无申请复议。如果行政相对人有申请复议权,并在法定期限内已经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实体方面审查
对人民法院自己作出的行政裁判法律文书,一般不再审查实体问题,如发现确有错误,则按法定程序处理。这里的实体方面审查,是指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实体上审查时,要克服“重程序、轻实体”现象,做到即审查程序又审查实体,两者并重。
从实践经验来看,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实体方面审查时,主要掌握以下五点:
(1)被申请执行人是否是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即被执行人的主体有无错误。
(2)行政处罚或处理的内容有无行政法律、法规依据。
(3)行政处罚或者处理有无超越法定幅度。
(4)具体行政行为有无职权。
(5)证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