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是指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被申请人向法院证明该裁决存在着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而由人民法院裁定去除该仲裁裁决执行力的制度和程序。
我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依仲裁法第63条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事由是: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8、裁决事项不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