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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决有哪些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发布时间:2014-01-28 08:52:41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明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应由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5、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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