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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查封、扣押的处罚办法

发布时间:2014-01-28 08:55:4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该条规定了对抗拒查封、扣押人的具体处罚是:

  一、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即按出售时的标价计算,按等值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没有标价的,按市场同类产品的市场价计算;

  二、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产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产品查封、扣押后,原所有人已没有对产品的处理权,如果原所有人采取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扣押、查封的产品,实际上是对法律的抗拒,是进一步的阻挠、破坏行政执法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禁止的行为,理应从严打击、严惩不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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