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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扣押措施 促使履行债务

发布时间:2012-07-23 13:35:12


  于某系鸡西市鸡冠区某煤矿的矿工,2010年于某在井下作业时,受工伤,造成二级伤残,用人单位鸡冠区某煤矿未支付赔偿款,于某向鸡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审理,裁决用人单位鸡冠区某煤矿赔偿70万元,裁决书生效后,用人单位未给付赔偿款,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经调查,该煤矿现因投资人变更,停产技改中,未生产,该案近五个月未能执行完毕。后多方查找财产,发现该煤矿近期改造新上绞车,立即采取扣押措施,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人协商,终达成分期还款的协议。该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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