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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质物具有风险缓释作用。

发布时间:2017-05-25 15:08:50


    (一)以特户、封金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

    (二)黄金;

    (三)银行存单;

    (四)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

    (五)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

    (六)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七)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八)评级为AA-以上(含AA-)国家或地区政府发行的债券,在这些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所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九)多边开发银行发行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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