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确权纠纷,原告父亲徐某(已死亡)与被告李某(原告母亲)系再婚。徐某再婚时已有两名子女,原告系徐某与李某再婚后生育。2010年3月12日徐某与李某经政府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对本案争议的房屋进行约定:即“坐落在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某房屋归婚生子(原告)所有”。2013年10月20日徐某因病去世,因徐某离婚时已将该房屋赠与原告,徐某死亡后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原告将祖母、母亲、哥哥、姐姐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继承登记在原告父亲名下的房屋。
本案因双方矛盾较大,进行了两次开庭。第一次庭审时,双方当事人情绪非常激动,多次发生冲突,法官及时制止冲突,并耐心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当事人不能很好控制情绪,均不同意调解。庭后,法官以化解家庭矛盾为目标,多次找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四被告表示愿意放弃继承份额,并且协助原告过户。
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纷纷向主审法官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