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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正在服刑人员犯罪的管辖地?

发布时间:2014-02-18 12:14:20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   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服   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   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   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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