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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援助机构提供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4-02-18 12:29:32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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