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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4-02-18 12:31:20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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