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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授权的来源不同,又可将授权立法分为以下三类:

发布时间:2017-05-31 14:06:48


答:a) 替代法律的授权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为《立法法》)第9条的规定,应当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事项,在尚未制定法律前,中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b) 特别授权立法。例如《第七届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的决定》(1989年4月4日第七届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c) 法条授权。即在制定的法律中专设一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就有关问题制定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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