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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辩认、侦查笔录?

发布时间:2014-02-19 09:29:20


    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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