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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4-02-19 09:46:57


    仲裁机构按照仲裁程序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和第274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作出不予执行和撤销裁决的裁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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