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申请再审人,其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5、申请再审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