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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发布时间:2014-02-20 10:10:17


   (1)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申请再审的事由须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具体情形;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6)申请再审人本人签名或者盖章;

    (7)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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