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任、迫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二)强迫未成年人参加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动;
(三)放任、教唆、迫使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旷课、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进入不适宜场所、携带危险物品、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
(四)放任、教唆、引诱未成年人观看、阅读、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内容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五)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歧视、虐待、伤害、遗弃未成年人;
(六)教唆、诱骗、胁迫、纵容或者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七)其他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健康成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