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住被告家楼下,因前一天停水,被告未关闭水龙头,第二天供水时被告未在家,被告家跑水,导致原告家室内墙壁及相关财产受损,双方在自行协商过程中由于语言过激,发生争吵,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500元。
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标的比较小,且涉及邻里纠纷,双方当事人要相处几年甚至几十年,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必将导致矛盾不断激化,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所以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主动联系原、被告了解案情。并立即约见原、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原告称被告的态度特别不好,当时向被告索赔3500元,被告说索赔过高,双方各执己见。被告当时同意给原告2000元,原告家的损失并不大,原告让我赔偿3500元,这不是讹诈我吗?法官耐心倾听当事人意见后,针对焦点问题向原、被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讲明了此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诉讼成本。最后双方以3 000元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也向原告诚恳道歉,双方握手言和,恢复了往日的和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