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2016年5月13日,迟某驾驶一辆翼虎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发电厂东门时,被邹某驾驶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追尾,造成迟某车辆受损,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邹某负全责,因邹某拒不赔偿迟某的损失,迟谋依法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邹某赔偿迟某各项损失合计10 089.50元,判决生效后,邹某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4日,迟某依法申请执行。
执行中,法院向邹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邹某拒不履行义务也不申报财产,2017年1月末前,法院突击执行,到邹某家传唤邹某,邹某没有在家,其妻子和岳母知道法院的来意后,表示督促邹某尽快履行,法院也向邹某的家属释明拒不履行的违法后果,春节后,邹某的妻子自动履行了3000元钱的部分给付义务,余款均未履行,法院又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以出差为由,据不到庭,且拒不履行义务,法院找到其家属,其家属推托搪塞,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再次出击执行,来到被执行人迟某的住处,但被执行人的岳母拒不开门,以邹某不在家为由,将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司法警察拒之门外,法院执行人员向指挥中心报告,预强制开启房门,被执行人的妻子才主动开门。法院工作人员进到室内后,受到了其岳母的阻挠,妻子以进屋换衣服为由阻止法院工作人员进屋查看,法院工作人员劝阻无效强制查看,发现被执行人躲在卧室的窗帘后面,但小小窗帘如何能保护他规避执行的行为?司法警察将被执行人邹某采取强制措施,同时法院作出拘留15天、罚款2000元的决定,将邹某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看管。其家属知道事态的严重性及违法行为的后果,积极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缴纳了罚款,承认了错误。被执行人也深感后悔,明确表示再也不敢规避、抗拒执行,请求法院给予从轻处理。法院根据被执行人及家属的悔过表现,做出了提前解除拘留的决定,该案得到顺利执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