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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发布时间:2017-08-24 15:24:23


答:(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企业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并签订书面合同。

    企业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自有资本比例及其他规定。

    企业筹集资金,应当按规定核算和使用,并诚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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