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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的附 则

发布时间:2017-08-25 09:19:29


    答:税务登记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应用软件的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税务登记证件应当按规定收取证照费。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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