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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做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14-03-06 14:54:21


    第二百一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证人、鉴定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

    第二百一十二条 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

    第二百一十四条 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

    第二百一十五条 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第二百一十六条 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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