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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对影响被告人量刑的情节应查明哪些

发布时间:2014-03-06 14:56:38


    第二百二十五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第二百二十六条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第二百二十七条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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