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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拍卖有何规定?

发布时间:2017-08-31 10:32:45


拍卖,又称竞争买卖,是指以公开竞争的办法把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当事人的出卖方式。拍卖属于一种特殊买卖,其特点是多数买受人公开竞争购买,但以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

拍卖的成立一般要经过3个阶段:

(l)拍卖表示。拍卖表示包括拍卖公告、货物展示和拍卖师作出的拍卖表示。拍卖虽然有拍卖表示,但其性质上仍属于要约引诱,而不是要约。因为,拍卖师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拍卖师的报价只是为了引起竞买者的竞买。根据<拍卖法>第50条的规定,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说明,否则,拍卖师应对竟买人的最高报价必须拍定。如果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2)应买表示。拍卖是一种要约引诱,竟买人的报价即为要约,而拍卖师的拍定即为承诺。因此,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易言之,没有其他竞买人报出更高应价时,合同生效;否则,合同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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