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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发布时间:2017-08-31 13:52:16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述(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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