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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哪些行为作为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发布时间:2017-09-04 16:42:01


    答:(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四)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五)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六)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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