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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域外证据的形成应当如何进行认定?

发布时间:2017-09-05 09:13:22


  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在有关条约中规定在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在证据是在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第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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