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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需要运输风险负担吗?

发布时间:2017-09-05 09:21:17


  答:合同法的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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