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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哪些财产?

发布时间:2014-03-11 09:31:5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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