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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案件中,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7-09-11 14:19:07


    应从以下方面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

    1、人身依附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定作人无权干预定作人的工作。

    2、工作的性质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提供劳务;承揽关系中,承揽方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工作的目的是提供工作成果。

    3、是否须独立完成工作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不能将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部分工作交付给第三人完成,但是不得随意交付他人进行。

    4、风险能否转移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可利用提高商品价格、采用保险或利用劳动力价格优势等方式,将雇佣关系中产生的各种风险转嫁给社会;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则无法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方式转嫁风险,也很难通过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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