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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案卷内容的审查规定?

发布时间:2014-03-11 14:17:12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抗诉案卷、证据,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二)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三)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及其电子文本;

    (四)全部案卷、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齐全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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