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定书字号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6)黑0302刑初159号裁定书
2.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显友。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6日鸡西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推进办公室与鸡西市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龙公司)签订“鸡冠区红星村四组D块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框架协议”,约定由中龙公司对鸡冠区红星村四组D块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定向开发建设,中龙公司向政府交纳建设保证金200万元,中龙公司不得将开发项目分包或转包。被告人崔显友称,2012年6月通过朋友介绍,以黑龙江省森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口头协议的形式承建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鸡西市鸡冠区红缔家园二期C区2号楼和D区5号楼住宅建设工程。在承建过程中,被告人崔显友找的包工头马春雷、刘伟明带领二人各自召来的民工多人于2013年11月5日到鸡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称崔显友系工程承建商鸡西市森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磊公司)负责人,现拖欠马春雷等49名农民工工资1 333 740元,并向政府劳动监察部门提供了49名民工工资明细表。鸡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于2013年l1月6日将被责令改正单位署名为森磊公司的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给崔显友,责令改正决定书内容为,责令森磊公司在2013年11月11日前支付劳动者工资。森磊公司及崔显友没有在责令决定书指定的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1月26日以森磊公司项目经理崔显友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为由,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查明马春雷提供的49名民工欠薪数额中,有部分民工的工资数额是虚报的,且马春雷承认在施工期间崔显友已支付给其所承包的人工费50余万元。当时提供给劳动监察部门的工资表是崔显友授意其制作的,为的是将开发商在政府交的劳动保障金要出来抵所欠人工费。经鸡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鸡西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委托鸡西市元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崔显友承建工程所完成部分的人工费金额进行鉴定,鉴定报告书认为工程主体已完工结算中包括的人工费金额为1 485 340元。崔显友不认可该鉴定金额,称与马春雷口头约定的人工费数额远低于鉴定的标准,且称当时马春雷与他商量带领民工去政府讨要工程保障金抵人工费也是经过中龙公司同意的,因为中龙公司欠其垫付的工程款1 000余万元。2014年8月28日,鸡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召集中龙公司、崔显友、马春雷三方达成了如下协议:政府从中龙公司交纳的建设保证金中支付50万元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中龙公司与崔显友之间工程价款问题、崔显友与马春雷之间劳务费问题协商解决,不能协商可依法到法院提起诉讼。在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将政府退出的50万元建设保证金直接支付给了16名民工,其中经公安机关核实,支付给电工组组长及负责计搅拌机工时、采买的刘伟明六个月以上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66 000元,支付搅拌机工吴兴花人民币4 000元、支付电工齐玉和人民币48 000元、支付电工康海昌人民币25 000元、支付电工马成龙人民币32 000元、支付塔吊工王喜君人民币25 000元。的所鸡被告人崔显友在名下有一辆奥迪A6轿车(价值人民币293 300元),一辆丰田轿车卡罗拉车(价值人民币67 200元),银行有8万元存款的财产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案件焦点】
被告人崔显友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以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崔显友不具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且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垫付工程材料支出。所以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本案在开庭前经与检察机关沟通,检察机关认可了合议庭的意见,主动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最后以法院准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结案。
【法官后语】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称为恶意欠薪罪,是指客观上有支付能力而主观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且要经过劳动管理部门督促而仍不支付的前置程序。本案崔显友作为包工包料建筑商,已支付劳动者近60万元劳务费,在此案发生前没有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本次“投诉”实际上是以上访的形式,给政府施加压力,与开发商事前串通好的为骗取开发商上交政府的建设工程保证金,且骗取的保证金目的还是为了支付劳动报酬,事实上骗取的政府建设工程保证金也确实用于给工人开资了,所以不能认定崔显友主观上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
公诉机关不能查实开发商是如何将工程包给崔显友的,但按崔显友的说法,当时口头约定是建好三层就按进度支付报酬(不仅包括人工费,还包括建筑材料费。)但崔显友现已完工两栋楼,开发商欠崔显友1000多余万,而开发商一分钱也没有支付给崔显友。
本案的民工不是崔显友直接雇佣的,实际上是崔显友将人工费又包给马春雷、刘伟明,是马春雷、刘伟明对工人发生雇佣关系。
综上本案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