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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4-03-12 09:13:56


    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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