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晓胖汽配快修部(以下简称晓胖汽修部)与被执行人赵某合同纠纷一案,鸡冠区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晓胖汽修部修车款9000余元,但赵某未按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晓胖汽修部于2017年7月20日到鸡冠区法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赵某邮寄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但赵某既没有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也没有依法申报个人财产,执行法官又多次电话联系和实地查找赵某,但都无法联系到赵某。
9月22日赵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到法院与晓胖汽修部协商还款事宜,因多日的执行攻坚活动在社会形成了强大威慑力,赵某怕法院找到自己对其拘留,故主动联系法院,提出了还款计划且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因赵某在立案执行后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法院对赵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赵某也写下了悔过书,表示因自己不懂法因而触犯了法律,法院对他的处罚对他是一次好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