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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不能让在理当事人受委屈

  发布时间:2017-09-30 12:03:21


  近日,在参与一起欠货款纠纷案件的调解中,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货款,债权人无奈,放弃50%债权(这里不说具体标的额,但是,放弃的比例应引起注意)而结案。结案后,有所感悟。

    调解,是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希望调解或明确表示同意调解;在双发平等自愿前提下,经过自愿提出意见或者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可的结案方式。在调解的过程中,应注重在理一方当事人的诉求、愿望及意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尽最大限度的维护在理一方当事人的意愿。

    诚然,调解是定纷止争的便捷结案方式。它方式灵活,简便易行;突出的特点是把纠纷解决在基层,防止矛盾扩大。因此,广受当事人的欢迎。但是,不能因程序的便捷而影响实体的效果,而使在理的当事人受屈,因“让一步海阔天高”而吃亏。那样就会有违司法活动的权威,致使在理当事人心里不痛快,产生厌讼情绪。也会使不在理的债务人引起“赖账划算”的不良倾向,影响法律效应。

    因此,作为调解人员,应该站在中立的立场,以旁观者清的角度,为在理的当事人撑腰,维护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和正义。

责任编辑:孟璐瑶    

文章出处: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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