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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事故 精神赔偿

发布时间:2017-09-30 16:47:20


美容事故 精神赔偿

深圳市红十字会接受汪凤兰之女刁春晶的整形美容就诊,派周晓天、张娟等医师对其进行长脸改短脸手术,在进行美容过程中违反了规章制度,致使刁春晶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进行手术,术后对病人监护不力,导致病人因吸入胃内容物及分泌物导致呼吸功能障碍窒息死亡。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确定该案例为一级责任事故,深圳市红十字会医院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该医院已经支付刁春晶丧葬费18525元和预付汪凤兰的交通费用3万元。

  判决

  一审法院依据汪凤兰实际支出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83248.16元,判决深圳市红十字会医院支付该笔费用、赔偿20万元精神抚慰金、退回12000元押金。汪凤兰不服,以精神抚慰金偏低为由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是正确的,在赔偿的数额中扣除须付的3万元是合理的,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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