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