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2012年1月4日上午,刑庭宣判了一起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被告人邓磊系鸡西市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2011年8月3日1时30分许邓磊醉酒后驾驶交警支队黑G-05798的黑色帕萨特牌轿车沿鸡恒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行至鸡西市鸡冠区聚源来仓买门前时,将左侧路边路灯撞坏,落下的路灯罩将王永国停在路边的牌照为黑G-U1868号的面包车砸坏。黑G-05798号轿车发生侧翻,将刘金梅家门前冰柜及东太派出所警务室撞坏。案发时邓磊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23毫克/100毫升。
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我院审理的因醉酒驾驶而被判刑第一案。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
原刑法没有危险驾驶罪,对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能给予治安处罚。为保卫公共安全,有效打击具有巨大安全隐患的危险驾驶行为,针对近年醉酒驾驶、公路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2011年5月1日开始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新设定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