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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发布时间:2017-10-24 14:06:1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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