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欺诈、拍卖违法物品所形成的法律责任首先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网上拍卖中,是由发布拍卖信息的出卖方与参加竟价的买受方直接进行交易,买卖的主体关系明确,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定,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应当由出卖方对出卖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担保责任。所以,对因欺诈、出售违法物品而造成买受方的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应当由行为的主体——出卖方直接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拍卖网站负有积极配合的责任,为寻找出卖人、确定出卖人的身份、双方交易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
2、拍卖网站的法律责任
前述的美国消费者起诉eBay 网站的诉讼,在法院作出网站不承担责任的判决以后,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网站到底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依据什么样的原则承担责任?对于这些美感的问题,在该案出现以前,国内外的立法、司法一直都在摸索、探讨着。无论在理论上和实际的判例、立法中都形成了不同做法。
以美国出现的判例为例,1993年发生的playbuy 一案中,法院确定的是严格责任原则,认为即使对用户上载的侵权材料一无所知,网站也应当承担责任。而在后来的Hubbard版权人诉讼案中,法院又以服务商没有能力控制其用户上载信息为由,作出了服务商不应承担责任的判决。从一些国家的立法情况看,也是对此表明了各自的态度,如德国1997年6月通过的《为信息与电信服务确立基本规范的联邦法》、美国1998年的《在线版权损害责任法案》等。就目前而言,大多数国家对网站的法律责任,都倾向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ISP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这一原则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所以,也逐渐被我国的立法与实践所采纳。
就网上拍卖而言,网站承担法律责任也应以同样过错为前提,但问题是应当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确认网站的过错?作者认为,这个问题可以从拍卖网站的法律地位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角度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