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度以来,立案数量大幅度上升,许多公民遇到纠纷时,往往会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纠纷,但往往因为证据不充分,案件败诉。近日,鸡冠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1年始原告潘某某租赁被告杨某某坐落于鸡西市鸡冠区某委某组的房屋,2012年潘某某擅自将房屋内的炕与火墙拆除,并安装两个锅炉。2013年11月30日潘某某与杨某某签订租房协议书,约定潘某某承租期间,爱护房屋设施,保持原有状况,如房屋改动需通过杨某某同意,租期满房屋必须恢复原样;潘某某付杨某某抵押金5 000元,合同期满房屋无损恢复原样后退还潘某某抵押金,如不恢复原样抵押金不予退还。同日,潘某某向杨某某交付抵押金5 000元,杨某某向潘某某出具了押金收条一份。2016年1月1日,双方续签了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潘某某继续租赁房屋至2017年3月份,潘某某搬离房屋时,将其安装的一个锅炉拆除后搬走,杨某某未向潘某某返还抵押金。潘某某为此向法院要求杨某某返还抵押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签订的租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书于2017年1月1日期满后,因潘某某继续租赁使用房屋至2017年3月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规定,原租房协议书对双方继续有约束力。按照租房协议书中合同期满房屋无损恢复原样后退还潘某某抵押金的约定,潘某某在搬离房屋时将已安装的锅炉拆除搬走,亦未将房屋恢复原有状态,构成违约,应按照租房协议书的内容承担不予退还抵押金的违约责任。故判决:驳回原告潘某某要求返还抵押金3 200元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房屋租赁纠纷在法院受理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例,经调查分析,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依据的是格式的合同条款,在签订的时候未能认真仔细的阅读合同的内容,并且在履行合同时不能严格的遵守合同的内容约定,因此导致纠纷的发生。在此建议公民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细致,同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真正让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