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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

发布时间:2012-08-08 10:5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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